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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1-01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于2月2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饶冰笑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饶冰笑女士因家庭原因辞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职务。饶冰笑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饶冰笑女士与本公司董事会不存在异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饶冰笑女士的辞呈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饶冰笑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其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不影响其履行作为董事继续遵守有关买卖并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则的义务。

  公司将尽快履行程序补齐高管人员职位空缺。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共65人)于2021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通过公司内部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详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在公司内部公示期间,我们未收到关于激励对象资格的任何异议。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之一饶冰笑女士在公示期间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但仍任公司董事,因此其激励对象资格不受影响。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我们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的65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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