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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08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13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1-010),以及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行权结果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办理变更、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手续;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4、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原内审部负责人吴泽文因个人原因提请辞职,公司拟聘任艾艳君女士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艾艳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5、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1)。

  三、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艾艳君女士简历

  艾艳君,女,中国国籍,1988年生。2010年6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任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13年5月至2019年10月任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审计经理;2019年10月入职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审计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

  艾艳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0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13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2月2日下午3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由监事会主席王今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1-010),以及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10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89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458.79万股的0.4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25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22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在超材料业务板块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每次行权应满足相应的行权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超材料业务板块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22人,均为公司在超材料业务板块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89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458.79万股的0.4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分三批按一定比例行权,对应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3.25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每股23.25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3.22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3.25元/股。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成就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年公司在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21,927万元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注:上述“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则属于当年的行权条件未成就;

  (2)以上各年度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1)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行权比例X,未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期权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的期权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期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行权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未能行权部分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主要是面向超材料业务板块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营业收入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2021-2023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2021-2023年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分别需较2019年的基数增长160%、300%、400%;目标值是公司2021-2023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2021-2023年超材料业务营业收入分别较2019年的基数增长200%、360%、540%。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2月1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899.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4.2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4.2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25.4513%、24.4385%、24.1389%(采用中小板综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00%、0.0000%、0.0158%(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3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实际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条件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决策失误、违反公司制度流程和受到纪律处罚等,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 )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行权标准系数按0.8执行;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认购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11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2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姚远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2)。

  三:提案编码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和《参加会议回执》(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确认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会议登记时间:2021年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传真或书面信函需在2021年2月24日17:00前送达公司)。

  5、会议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为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张玮皓

  3、 联系电话:0755-86581658 传真:0755-86329077

  4、邮政编码:518057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代码:362625

  3、投票简称:光启投票

  4、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回执

  截至2021年2月19日,本人/本单位持有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12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姚远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姚远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1)

  三、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Kuang-chi Technologies Co.,Ltd.

  (3)设立日期:2001年7月18日

  (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3层

  (5)股票上市时间:2011年11月3日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股票简称: 光启技术

  (8)股票代码:002625

  (9)法定代表人:刘若鹏

  (10)董事会秘书:张洋洋

  (11)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

  (12)邮政编码: 518057;311504

  (13)联系电话:0755-86581658

  (14)传真:0755-86329077

  (15)互联网地址: www.kc-t.cn

  (16)电子信箱:ir@kc-t.cn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姚远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姚远,女,1976年出生,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至2000年,任广州中科联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研发工程师;2000年至2015年,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技术服务部无线产品培训部经理、LS产品管理部长、高级咨询顾问。2016年3月至今,任浙江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外聘兼职高级讲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姚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2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起止时间: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深A证券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等);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深A证券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等);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张玮皓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86581658

  公司传真:0755-8632907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聘请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姚远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远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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