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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07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冠矿业”)收到了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土地)罚[2021]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1月5日对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在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巴彦宝力格嘎查非法占用土地314.882.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听求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陆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贰角(314.882.41㎡*20元/m2=6,297,648.2)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东乌珠穆沁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融冠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融冠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2、14.5.3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融冠矿业加快办理上述土地占用的相关审批手续。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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