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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7版)

  (上接C7版)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重庆银行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重庆银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重庆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重庆银行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重庆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重庆银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重庆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行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特此承诺如下:

  “1、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行第一大股东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重庆渝富作为重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因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重庆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重庆银行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重庆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3、因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以重庆银行A股上市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在本公司上述承诺中的相关义务产生后履行前,本公司届时所持的重庆银行股份不得转让。”

  (三)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重庆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重庆银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承诺:“对普华永道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46号审计报告、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77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7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行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本行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重庆渝富、重庆路桥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项义务和责任的,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重庆银行说明原因,并由重庆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重庆银行或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项承诺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重庆银行说明原因,并由重庆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依法向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给重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重庆银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重庆银行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11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0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2月5日

  (三)股票简称:重庆银行

  (四)股票代码:60196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474,505,339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47,450,534股。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47,450,534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其中,1,722,843股由联席主承销商自愿承诺锁定,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约定”;本行董事汤晓东网上申购的1,000股新股需按照交易所规则锁定。本次公开发行实际流通的股份为345,726,691股)。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中文简称:重庆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CHONGQING

  法定代表人:林军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日

  注册资本:3,127,054,805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邮政编码:400010

  电话号码:023-63799024

  传真号码:023-63799024

  互联网网址:www.cqcbank.com

  电子信箱:ir@cqcbank.com

  董事会秘书:彭彦曦

  二、本行主营业务

  本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办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办理账务查询、网上转账、代理业务、贷款业务、集团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公共信息等网上银行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行所属行业为“J66 货币金融服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15名董事,本行董事任职情况见下表:

  (二)监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9名监事,本行监事任职情况见下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8名高级管理人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见下表: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持有本行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本行发行的债券,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A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3,127,054,805股,其中内资股1,548,033,993股,H股1,579,020,812股。本次发行347,450,534股A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3,474,505,339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见下表:

  注1:重庆渝富直接持有本行407,929,748股内资股,重庆渝富通过其子公司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行54,250,000股H股,重庆渝富的一致行动关系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持有本行5,486,112股内资股。

  注2:力帆股份直接持有本行129,564,932股内资股,力帆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65,254,000股H股。

  注3:富德生命人寿持有本行150,000,000股H股,富德生命人寿全资子公司富德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67,570,150股H股。

  注4:重庆路桥直接持有本行171,339,698股内资股,重庆路桥的一致行动关系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95,102股内资股。

  注5:重庆水利直接持有本行139,838,675股内资股,重庆水利的一致行动关系人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0,068,631股内资股。

  关于发行前本行各内资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情况,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三、本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中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共304,322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47,450,534股

  二、发行价格:10.8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34,709,973股,网上申购发行311,017,718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22,843股,包销金额为18,658,389.69元,包销比例为0.5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76,289万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154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760.0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4,579.37万元,会计师费用388.68万元,律师费用78.3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539.62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为81.47万元,印花税92.63万元。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165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70,529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81元(以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21元(按照本行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8.9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行聘请的普华永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的合并及银行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4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本行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3个月期间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中期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132号),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本行预计2020年度的合并营业收入约为126.09亿元至139.1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53%至16.48%;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3.37亿元至46.09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8%至9.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3.23亿元至45.81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1%至9.16%。本行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上述2020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行(协议“甲方”)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双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行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银行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庆银行2021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重庆银行2021 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本行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本行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银行监事会2020年度集中监督检查方案的议案》。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号码:0755-82943666

  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陈昕、卫进扬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经办人:王晓、马建红、黄忍冬、杨琪琛、汪洋、徐先一、高扬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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