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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苏辉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智控”)股东苏辉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苏辉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辉锋:

  2020年11月17日,永和智控披露《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你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1, 002万股(所持永和智控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1%。11月2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12月1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你作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减持行为中,未按规定在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实施减持,也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停止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苏辉锋,苏辉锋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士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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