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投资”)于2019年9月20日,就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辐照中心”) 和郑斌所欠公司190万元到期债务,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法院已经受理。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就法院受理的(2019)湘0103民初9385号湖南投资诉辐照中心、郑斌合同纠纷一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辐照中心立即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余额1,500万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郑斌就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同意增加诉讼请求。
综上,公司诉辐照中心和郑斌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共计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湘0103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上诉状》,被告辐照中心因不服法院(2019)湘0103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导致一审判决未生效。
上述事项公司均已披露,具体如下表: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寄达的(2020)湘01民终8174 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述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
上诉人辐照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湖南投资要求辐照中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湖南投资承担。
中院受理辐照中心提起的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中院认为,上诉人辐照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辐照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25件,合计金额约215.1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20)湘01民终8174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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