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2018-100号公告、2019-016号公告、2019-044号公告、2019-064号公告、2020-031号公告、2020-048号公告、2020-049号公告、2020-064号公告、2020-065号公告、2020-066号公告及2021-001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2020-066号公告,公司共有4个银行账户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如下:
2021年2月3日,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在未经任何通知且相关执行裁定仍未生效的情况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账户(银行账号:853540010122601122)中的冻结金额17,180,422.06元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划走。
因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截止本公告日,只有吕坤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已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2020-064号公告。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该案执行款本金为人民币2,965,200元。
2020年12月下旬,公司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6份,认定相关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公司将不再被列为该16个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2020-065号公告。
2021年1月5日,经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于2020年12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合计16份,再次追加公司为前述16个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金额与公司前期公告内容相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2021-001号公告。公司已对此16份《民事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截至本公告日,该等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公司所属两处油田资产均在美国独立作业,由公司美国所属的独立法人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上述公司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所使用的银行账户,相关金额被划出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公司仍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力争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力争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资金被无理划出的事项。
3.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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