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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昂利康”)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原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07元,共计募集资金51,90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50.51万元(已预付283.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556.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2018年10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203.79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283.02万元)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6,353.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 号)。

  2021年1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绍兴嵊州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绍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2021年1月28日,公司将华夏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41,566,696.08元(包含利息)划转至在广发银行绍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75767700433)进行专项存储。同日,公司完成了华夏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工作,并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23日、2021年1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与东方投行、广发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50880075767700433,截止2021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156.6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年产21.7 亿片(粒、支、袋)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1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振慈、欧阳志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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