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关于对符人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亚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签订《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本次开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的收购价为2,192.07万元,确认的处置收益为2,164.52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的规定。
2.信息披露不准确。2017年6月7日,你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支出4,140.95万元用于置换自筹资金。你公司对外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置换出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997.44万元、3,143.51万元,合计4,140.95万元。你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时间和分年度使用金额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问题
募集资金置换不及时。2016年7月,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2017年6月,你公司完成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你公司应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符人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5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控股子司三亚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三亚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本次开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的收购价为2,192.07万元,确认的处置收益为2,164.52万元。海汽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海汽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的规定。你作为海汽集团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履职尽责意识,请你于2021年2月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海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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