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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1年2月4日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签署了《回租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部分设备与长城国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期内,固安云谷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使用前述设备,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长城国兴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26.5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31.55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0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1.2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固安云谷为公司直接持股53.73%的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虽固安云谷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回租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1.租赁物:指按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购买并租赁给乙方使用的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52,126.71万元的标的物。

  2.租赁/回租: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之约定,由乙方将其指定的由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出卖给甲方,再将租赁物从甲方处租回使用的融资租赁交易。

  3.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出卖人和承租人均为承租人。

  4.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系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

  5.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起租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首笔购置价款之日。

  6.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间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已全部结清的前提下,乙方依据本合同附件所列金额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乙方自甲方签发《所有权转让证明书》之日起按届时租赁物的“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登记手续。

  7.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凡在本合同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主债权

  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的权利,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债务人因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主合同项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的所有款项。

  3.保证方式

  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该保证。

  4.保证范围

  4.1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债务人因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及相应的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3 债权人按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出具《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保证人确认并同意接受该调整,并承诺对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款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协商一致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主债权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47,681.4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4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72,492.2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31%,对子公司担保为675,189.2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回租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4.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担保事项不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28117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

  5.法定代表人:唐超

  6.注册资本:218,618.4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2日

  8.经营范围: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项目投资开发。(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业务概况:昆山国创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江苏省政府核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昆山国创主要负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通过资产运营实现开发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昆山国创主营业务涵盖电子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区域开发、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是一家多元化的集团控股型企业。

  10.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昆山国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2.88%的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1.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整)。(授信461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具体由合同当天汇率确定)

  2.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用于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等日常经营周转。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共计1年。

  4.提款期

  本合同项下提款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超过提款期借款人不得提款。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3.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4.违约责任及处理

  4.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0.05 %的违约金。

  4.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3.2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4 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继续履行。

  5.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92.88%的控股孙公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47,681.4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4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72,492.2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31%,对子公司担保为675,189.2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具体情况如下。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的新租赁准则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变更生效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预计实施新租赁准则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参股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经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初步测算,本次设备转让事项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652.37万元,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3.本次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可能存在股东大会不通过或本次交易不能如期完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固安”)和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拟与成都辰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辰显”)签署《设备转让合同》。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辰显转让用于其研发Micro LED显示技术所使用的相关设备,成都辰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次拟转让的设备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11,209.56万元,根据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136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设备不含税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436.98万元。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设备转让在参考评估价值基础上,以账面净值确定交易价格即人民币11,209.56万元(不含税金额)。本次拟转让的设备中含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以下简称“第5.5代AMOLED面板扩产线项目”)中的部分研发设备,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不含税金额约为11,052.26万元,本次设备转让后,涉及募集资金购买的设备转让后收回的金额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辰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6TMTKX8

  3.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映路146号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徐亚平

  6.注册资金:105,263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0年8月4日

  8.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研发、销售;新型显示器件研发、销售;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测试评估服务;标准化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成都辰显股权比例如下:

  

  成都辰显控股股东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控股的国有企业。成都辰显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10.成都辰显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成都辰显总资产为49,653.38万元,净资产为49,221.20万元,2020年度处于项目建设期尚未产生营业收入,净利润为-778.8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2.成都辰显成立时间较短,但其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下属企业,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成都辰显货币资金为19,142.29万元,随着其注册资本金的陆续到位,成都辰显以其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设备转让交易对价,不存在履约风险。成都辰显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原因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7日到位,具体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由于“第5.5代AMOLED面板扩产线项目”已完成投资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0年4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约1.75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0-041)。

  本次拟转让的设备中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不含税金额约为11,052.26万元,主要为昆山第5.5代AMOLED面板扩产线项目的部分研发设备,大多为2017年购置,主要聚焦于新型显示行业中新产品的开发、新工艺与新材料的验证等,能够实现研发成果向量产线的快速迁移;随着公司固安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的投建,公司于2018年三季度在固安建成有国内领先的AMOLED中试线,该中试线具备高品质工程样品的制备能力,能够为一线品牌客户提供新产品开发服务并完成送样,可以为公司中远期规划提供工艺路线的可行性方案以及关键设备的验证等。目前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固安的中试线经设备改造及优化后,其研发能力可以涵盖公司5.5代线拥有研发设备的研发能力,为整合公司资源,进一步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向成都辰显转让第5.5代AMOLED面板扩产线项目的部分研发设备。

  成都辰显是公司与成都国资投资平台共同投资设立的Micro LED项目运营主体。根据项目规划,成都辰显将在成都市高新区建设Micro LED显示器件及模组试验线和中试线,围绕巨量转移、驱动与检测、芯片设计、彩色化等关键技术展开研发、生产工作。由于新型显示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相关设备通常需从境外进口,成都辰显设备需求量较小,向供应商采购不具备议价能力,且显示行业设备交期较长,目前由于海外新冠疫情的持续蔓延,对成都辰显的设备采购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为保证公司投资项目的尽快落地,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向成都辰显进行本次设备转让。

  2.本次拟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转让设备共计113台,主要涵盖类型如下:

  (1)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溅射机、干法蚀刻机、等离子加强气相沉积设备、成膜前清洗机、薄膜厚度测量仪和退火炉等设备。

  (2)辅助设备:电子显微镜、手动探针台、前开式晶圆传送盒、半导体参数分析仪、12寸晶圆、金属蒸镀机、显影机、匀胶机等辅助设备。

  由于Micro LED与AMOLED同为新型显示技术,在部分工艺段如背板、驱动等上具备共通性,本次拟转让的设备为Micro LED与AMOLED技术的通用设备。本次拟转让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冻结、查封等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等重大争议。上述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1,209.56万元,不含税评估价值为11,436.98万元,具体转让设备明细详见公告附件。

  四、《设备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人一: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一”)

  转让人二: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二”)

  转让人三: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三”)

  受让人:成都辰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以上“转让人一”、“转让人二”、“转让人三”以下可合称为“转让人”或“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为促进乙方在Micro?LED先进显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验证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确保本项目有条不紊按期推进与完成,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乙方转让其用于研发Micro LED显示技术时所使用的先进设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关费用。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合同设备(“合同标的”)描述:具体设备相关信息、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1.2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对合同标的进行详细调查,掌握设备现状情况。

  第二条 合同金额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2,666.80万元整(含13%增值税),不含税金额11,209.56万元,该金额为乙方承诺就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合同标的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设备款项,设备拆装、包装、运输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在甲方工厂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拆装、包装、运输、保险)均由乙方承担。

  2.2合同金额分配:因相关设备分别为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各自拥有的,故根据各自拥有的设备金额,经各方友好协商,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

  甲方在未获得合同金额全款之前,本合同所涉合同标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但鉴于乙方收货使用故交由乙方免费保管。

  第三条 支付

  本合同的合同金额,乙方将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按照以下方式及比例支付给甲方:

  3.1本合同生效后且设备到达乙方工厂后30日内,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到货款;

  3.2合同标的验收完成后30日内,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验收款;

  3.3合同标的质保期结束后30日内,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尾款。

  第四条 交付

  4.1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为甲方工厂内;甲方保证设备交付前合同标的主要功能完好,可正常使用。甲方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将合同标的在前述交付地点交付乙方。

  4.2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在交付地点进行设备状态确认及交接工作。

  第五条 其他

  5.1合同终止及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外,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任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5.2合同及其附件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经买卖双方有权机关审批并盖章后生效。

  五、设备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情况,不涉及同业竞争,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设备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成都辰显转让相关设备,有益于公司资源整合,提升资产运营效率,保证投资项目的尽快落地,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本项交易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652.37万元,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七、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转让设备的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小,交易价格参考评估金额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成都辰显为国资控股企业,以其注册资金支付本次设备转让交易对价,不存在履约风险。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显光电、云谷固安及昆山工研院与成都辰显签署《设备转让合同》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与参股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显光电、云谷固安及昆山工研院与成都辰显签署《设备转让合同》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交易定价参考评估值确定,且成都辰显资产质量和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合同履行能力,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投资项目的尽快落地和项目公司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转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已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参股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设备转让合同》;

  6.《资产评估报告》;

  7.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

  

  

  

  

  注:上表中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至2021年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2月8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1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提案名称

  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拟与参股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议案》。

  上述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17:00止。

  (二) 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1年2月19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二)邮政编码:100027

  (三)联系电话:010-84059733

  (四)指定传真:010-84059359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魏永利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知合”)的通知,西藏知合将持有公司的3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交易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和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银河证券按照西藏知合的书面意见行使;

  3.待购回期间,交易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权兑息、送股、 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西藏知合;

  4.待购回期间,西藏知合可以提前购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禁止的情形除外;若因交易一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或其他原因提前购回,到期购回证券安排自动废止,须重新发出购回委托,购回交易要素另行计算;

  5.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西藏知合未增持公司股份;

  6.购回期满,如西藏知合违约,银河证券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置标的股份。

  四、备查文件

  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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