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接C9版)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1版)

  (上接C9版)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业务向前五大供应商主要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工程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业务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主要因所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而变动,且采购对象可能因地因时制宜进行调整,从而引起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动,具有合理性。

  相较于2017年度,发行人工程业务2018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新增成都荣华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川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嘉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芯能恒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成都荣华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与龙元建设签署钢材购销合同,龙元建设向其采购江油市十一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所需的盘元、螺纹钢,2018年度对其发生采购支出288.95万元;乐山市川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与龙元建设签署建设工程土方运输合同,龙元建设委托其对宜宾杨湾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土方进行运输,2018年度对其发生运输费用287.22万元;乐山嘉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与龙元建设签署施工合同,龙元建设委托其负责宜宾杨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绿化、硬质铺装和水电工程,2018年度对其发生工程支出209.69万元;成都芯能恒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年为宜宾市杨湾污水处理厂、江油市十一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锦江区3座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提供污水处理自动化设备,龙元建设对其采购金额合计146.72万元。

  相较于2018年度,发行人工程业务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新增成都掌锋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常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其中:成都掌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与龙元建设签署供应合同,龙元建设向其采购商品混凝土和PVC-O材料,2019年度对发生采购支出1,344.27万元;宜宾常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与龙元建设签署劳务分包合同,龙元建设将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除土石方挖填、机电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外的所有工程分包给宜宾常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发生劳务分包支出863.11万元;四川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与龙元建设签署劳务分包合同,龙元建设将罗平县工业园区长青片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以及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四川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发生劳务分包支出688.99万元;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与龙元建设签署产品购销合同,龙元建设向其采购简阳市城区第二水厂建设项目机电安装和三岔湖环湖线应急管网建设项目建设所需的PE、PPR材质的管材管件,2019年度发生采购支出283.37万元。

  相较于2019年度,发行人工程业务2020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中,四川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新增四川鼎诚勤智劳务有限公司、宜宾诚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四川鼎诚勤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与龙元建设签署劳务分包合同,龙元建设向其分包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项目除土石方挖填、机电设备安装之外的工程劳务,2020年1-6月发生采购支出623.70万元;宜宾诚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与龙元建设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龙元建设向其租赁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2020年1-6月发生租赁支出440.13万元;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与龙元建设签署采购合同,龙元建设向其采购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项目建设所需的河沙、砖石、水泥等建材,2020年1-6月发生采购支出386.25万元;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与龙元建设签署采购合同,龙元建设向其采购宜宾翠屏区象鼻污水厂项目所需的PE管、PVC-O给水圈等管材管件,2020年1-6月发生采购支出213.13万元。

  上述供应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与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1、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1)已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共70处,建筑面积合计14,657.24m2,其中:公司以TOO、BOO等模式运营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用房屋和总部办公用房屋共62处,建筑面积共为13,293.38m2,具体情况如下:

  注:资阳海天拥有的上述第32-39项房屋,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时统一更换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

  此外,公司还拥有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新(2019)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037695号”等8处房产,系新疆海天以ROT模式运营的新疆海天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拥的细格栅机房、变配电房、门卫室、脱水机房、加药间、粗格栅机房、换热站、在线消毒室。

  上述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如下问题:

  A.资阳海天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资阳字第2004-021371号的房屋,实际仅1层,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2层不一致。该房屋已未使用。

  资阳海天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资阳字第2004-021383号的房屋,被部分拆除以后进行了改建。改建后的房屋与房屋所有权证后附的房地产平面图不一致。根据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改建的房屋不会被要求强制拆除,资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且不会因上述情况而被处罚。

  资阳海天对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资阳字第2004-021382号的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后的房屋与房屋所有权证后附的房地产平面图不一致。根据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扩建的房屋不会被要求强制拆除,资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且不会因上述情况而被处罚。

  B.乐至海天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乐至县房权证字第20060272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后附的房地产平面图与实际房屋的面积和图形不一致,原因为房屋所有权证后附的房地产平面图绘制错误。乐至海天正在与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乐至海天对该房屋送水泵房局部进行了拆除改建。根据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专项证明》,“改建后的房屋不会被要求强制拆除,乐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C.简阳海天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1402873号的房屋,实际修建层数为2层,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1层不一致,原因为:该房屋为原简阳市供排水总公司修建的房屋,因为缺少加盖房屋的相关建设资料,所以简阳海天无法补办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加盖房屋实际未使用。若之后存在被拆除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项证明》,“简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根据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专项证明》,“非因简阳海天原因导致上述加盖房屋无法办理权属证书,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对简阳海天进行行政处罚。该等房屋不会被拆除,简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D.简阳海天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1402854号、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1402856号、简房权证监字第201402872号的房屋实际坐落位置与登记不一致,该房屋已未使用。简阳海天将尽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地籍核查。

  (2)发行人自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下属乐至海天、资阳海天和简阳海天及新津海天因土地手续有待完善、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建设时间较早等原因,存在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或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乐至海天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账面价值为484.81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143.30m2。其中:

  A.二水厂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04.40m2,账面价值139.79万元,建于乐国用(2007)第3284号土地之上;

  B.污泥脱水间建筑面积为388.50m2,账面价值177.40万元,建于乐国用(2007)第3290号土地之上;

  C.加氯加药及配电间建于一宗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集体建设土地之上,面积为350.40m2,账面价值为167.62万元。

  乐至县第二自来水厂扩能提质项目用地已经四川省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并收归国有,已形成该土地的规范使用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待完成房屋竣工验收等程序,公司将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乐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根据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该等房屋不会被拆除,乐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②资阳海天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账面价值为1,440.56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合计9,399.41m2,具体如下:

  A.资阳海天沱东给水加压泵站的办公楼及加压泵房,房屋面积1,769.91m2,账面价值352.01万元。该房屋建于“资阳国用(2013)第BA305751号”土地之上,目前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发行人未来将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B.资阳污水现运营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厂区房屋(包括污泥浓缩脱水间、配电间、鼓风机房、综合楼、维修车间、厂区门卫室、在线监测室),房屋面积1,867.24m2,账面价值82.19万元。该房屋建于“资阳国用(2010)第BA3113125号”土地之上,因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备案,且市政道路扩建引起土地变更等暂时未能办理。经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上述房屋不会被拆除,资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且不会因上述情况而被处罚。根据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的情况说明》,“该提升泵站及房屋已经持续使用多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影响资阳污水继续使用该房屋”。

  资阳污水实施的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房屋(包括膜车间、脱泥间、配电间、高低压房),房屋建筑面积4,530m2,账面价值396.04万元。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铁路留地,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在资阳污水名下,所以上述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项目系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修建,非因资阳污水原因导致上述房屋无法办理权属证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影响资阳污水继续使用该房屋。资阳污水不会因此而被处罚,上述房屋亦不会被拆除。

  C.厕所,房屋面积12.65m2,账面价值0.03万元。该房屋建于“资阳国用(2005)第BA211443号”之上,现已弃置未用。

  D.资阳污水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八楞村的门卫室和配电间,房屋面积共100m2,账面价值58.18万元。因时间久远,现已资阳污水已无法取得完整的建设手续,无法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上述房屋不会被拆除,资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且不会因上述情况而被处罚。

  E.资阳海天中控室、污泥脱水间,房屋面积共574.09m2,账面价值450.66万元。该房屋建于“资阳国用(2005)第BA212562号”土地之上,尚未投入使用,目前资阳市第二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已通过初步验收,正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未来将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F.资阳海天马三路给水加压站(包括加压泵房、配电室及值班室),规划建筑面积545.52m2,账面价值101.45万元。该项目用地经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事函[2019]21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批准,划拨给资阳海天作为公用设施用地,权证号为“川(2020)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14731号”。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因上述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所以暂时无法将房屋信息登记到前述不动产登记证。资阳海天不会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上述房屋不会被拆除,资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③简阳海天未办证房屋账面价值为195.56万元,房屋面积合计2,948.70m2,其中泵房及值班室面积1,364.10m2、仓库面积1,294.60m2、综合楼及值班室面积290m2,分别建于简国用(2014)第08877号、川(2017)简阳市不动产证第0005106号、简国用(2015)第08378号以及地方政府授权使用的3宗土地之上,未办证原因为原简阳市供排水总公司修建的房屋因建设时间较早现缺少相关建设资料、部分房屋建于政府授权使用的土地之上等。根据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项证明》,确认简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根据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专项证明,确认非因简阳海天原因导致上述加盖房屋无法办理权属证书,该局不会因上述事项对简阳海天进行行政处罚。该等房屋不会被拆除,简阳海天可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屋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发行人连续多年占有并使用该等房屋,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瑕疵资产补偿责任的承诺》,“针对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资产,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无法继续使用现有资产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需要进行搬迁和/或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要求支付其他款项、被有关权利人追索的,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对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上述房屋权属瑕疵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新津海天未取得产权证以及未办理产权证变更的房屋截至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为1,137.11万元,主要原因为:新津海天前身新津县地源供排水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于2013年11月通过股权收购取得,在本公司收购前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2006年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津县自来水公司改制设立)将其供水业务资产以增资和转让的方式注入新津县地源供排水有限公司,转移的房屋建筑物中除水二厂办公楼办理了津房权监字第0032680号的房产证外,其余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由于因时间久远,本公司未能取得该等房屋的办证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津海天二水厂办公楼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仍为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新建成于该地块之上的配电房和泵房亦未取得房产证。

  (3)主要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海天集团拥有开展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所必需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其中自来水厂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沉淀池、清水池等,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等。目前,海天集团所属水务设施的主要构筑物使用正常,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生产经营需要。

  截至报告期末,海天集团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按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分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4)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海天集团(含子公司)共租用房产34处,其用途主要为员工生活及日常办公之用,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租赁合同中,第11、12、29项已经到期,发行人正与出租方就房屋续租事宜进行协商;第19、25、27、30、32、33项已经到期,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续租合同。

  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存在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协议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可能涉及的处罚金额较小,且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使用上述租赁房产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上述租赁房屋中,出租人朱德芝、王霞、安正军、谢镭、雷刚、李春未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其中:朱德芝、姚先勇租赁的房屋占有土地的信息无法核实;王霞、罗克良、安正军提供了所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谢镭提供了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朱德芝、雷刚、李春提供了购房合同;出租人蔡显超持有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但相关房屋建于划拨地之上。该等房屋主要用于员工住宿和日常办公及泵站,并非子公司核心经营场所,且较为容易找到替代租赁物业,因此该等租赁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管道及沟槽

  海天集团固定资产中包括大量管道及沟槽,管道及沟槽为公司开展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所需的重要的资产,包括供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包括雨水管道)。截至报告期末,海天集团管道及沟槽资产(不含计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部分)账面原值为44,670.52万元,账面价值为20,530.71万元,不同口径的供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长度合计1,020.70公里。

  3、主要机器设备情况

  海天集团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包括传导设备、动力设备、检测设备、控制设备及其他设备。截至报告期末,海天集团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经营资质、域名等。

  1、土地使用权

  公司使用或租赁使用的土地房屋可分为非移交的土地房屋和需移交的土地房屋两种情形,其中:非移交的土地房屋包括特许经营期满无需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第三方的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的项目用地用房(包括自有土地、政府授权使用的土地、新津海天的土地、租赁的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以及租赁的房产)和位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所在厂区外仅用于办公、员工住宿、门市等的非项目用地用房(包括自有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租赁土地以及租赁的房产);需移交的土地房屋系指特许经营期满需向政府或其指定第三方移交给的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的土地房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共48宗,其中公司以TOO、BOO等模式运营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土地、未来不涉及向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的土地共37宗,该等土地面积合计为130,322.15m2。

  注:资阳海天拥有的“川(2020)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14731号”、简阳海天拥有的“川(2017)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247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04487号”、平昌海天拥有的“平国用(2015)第001030号”和“川[2018]平昌县不动产权第0007149”、宜宾海天拥有的“川(2017)宜宾市不动产权第2001398号”、“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2016630号”和“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2016618号”、金堂海天拥有的“川(2019)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36010号”“川(2020)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7996号”、新疆海天拥有的“新(2019)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038345号”土地、为需要移交项目的用地,其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特许经营权”,未作为“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资阳海天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资阳国用(2010)第BA3113125号的土地,现为资阳污水运营的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又名“资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厂区用地。因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市政道路建设占用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现有土地,导致土地实际面积小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在市政道路建设竣工后,资阳海天将及时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公司非移交的土地房屋涉及使用或租赁使用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及其上建造房产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下属资阳污水、乐至海天、资阳海天及新津海天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等情形,相关土地面积共88,016.95m2,其中:资阳污水和资阳海天共使用划拨地10,890.35m2,用于城市污水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乐至海天租赁国有农用地1,800.005m2,用于临时堆放淤泥,符合相关规定及约定;乐至海天所使用集体农用地2,089.86m2,已经四川省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并收归国有,且已形成该土地的规范使用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新津海天使用划拨用地22,003.40m2,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占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51,233.34m2,占发行人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为4.27%。

  ①项目自有土地涉及使用划拨地、农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的情况

  发行人未占有使用基本农田,不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存在使用禁止占用的农田或农用地情形。

  A.资阳污水使用划拨地用于城市污水基础设施设施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

  资阳污水存在使用划拨地的情况,该等土地截至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为25.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根据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资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的情况说明》,“该提升泵站及房屋已经持续使用多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影响资阳污水继续使用该房屋”。根据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确认资阳污水自成立之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B.资阳海天使用划拨地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

  资阳海天使用划拨地用于建设马三路给水加压站,包括加压泵房、配电室及值班室,规划建筑面积545.52m2。该项目用地经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事函[2019]21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批准,划拨给资阳海天作为公用设施用地,权证号为“川(2020)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14731号”,土地面积为4,890.35m2。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未来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供水设施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资阳海天使用划拨用地用于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C.乐至海天涉及使用集体农用地尚需进一步完善用地程序

  乐至海天存在使用集体农用地的情况,该等土地截至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为0万元,上述用地正在办理土地报征手续,待手续完善后将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乐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二水厂扩能提质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确认项目用地属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选址于乐至县天池镇石庙村9社、10社,孔雀乡广盐村1社、9社,符合《乐至县天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乐至县孔雀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已经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选址,并出具用地规划方案图;用地符合《城市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规定。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721平方米的土地已经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报征正在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土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后,该局将依法按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乐至海天。

  根据乐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乐至海天自成立之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根据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目前上述第1宗和第3宗土地已经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报征正在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土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后,该局将依法按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乐至海天。上述第2宗土地需待2020年由四川省对乐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调整后,办理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在报征程序完成后,土地将按照规定程序出让给乐至海天。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瑕疵资产补偿责任的承诺》,“针对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资产,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无法继续使用现有资产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需要进行搬迁和/或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要求支付其他款项、被有关权利人追索的,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对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乐至海天虽存在使用集体农用地的情况,不符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针对相关土地已制定并正在实施具体的规范/调规措施。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土地账面价值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净资产比例较小,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书面承诺对可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②项目租赁土地涉及国有耕地和水域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仅存在乐至海天租赁土地使用权涉及耕地的情况,具体如下:

  该宗土地系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乐至县杨家桥水库管理站。根据《关于印发乐至县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06]24号),2006年5月乐至县杨家桥水库管理站由乐至县城区水库联合管理站统编管理,该租赁协议由乐至县城区水库联合管理站作为出租方签署。根据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乐至海天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乐至海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不会导致纠纷及潜在纠纷,租赁合法、有效,其租赁使用农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③控股子公司新津海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情况

  A.新津海天自有土地涉及划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

  该等土地截至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合计11.75万元,其一为位于五津镇蔬菜村一组的

  (下转C11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