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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1-245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1-245号)。

  根据经天健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36,671.29万元,负债总额9,520.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7,130.97万元。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368.5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上升3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5.59万元,较上年同期1,827.03万元增长14.7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0.45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主要系因当期公司员工数量增加导致人员薪酬费用明显增加。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全年预计经营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疫情影响减弱及主要客户、供应商全面复工,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同时公司加强市场营销力度,预计2020年产品销量将有所增加,收入和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将实现一定增长。

  上述2020年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具体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等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纵横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蒋杰、徐开来作为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蒋杰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12年3月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开来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2019年9月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永信大鹏承诺

  公司股东永信大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德青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德青投资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股东南山中航、鹰击长空、深圳人才三号、香城兴申、大营资本承诺

  公司股东南山中航、鹰击长空、深圳人才三号、香城兴申、大营资本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江承诺

  公司监事付江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利光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利光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小燕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小燕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述超、付鹏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述超、付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上述主体的稳定股价义务豁免再次履行。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5、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其各自作出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的规定执行。”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已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纵横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纵横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纵横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公司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除任斌以外的公司其他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发行人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纵横股份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本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上述承诺回购程序、回购价格等内容与执行时最新法规要求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4.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6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同时,如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60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及本人的关联企业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德青投资、永信大鹏,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就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若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下同):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认定时;

  3.公司独立董事认定时;

  4.公司监事会认定时;

  5.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认定时。

  二、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三、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则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6.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应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6.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六、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七、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暨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8]32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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