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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2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4,620,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8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956,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66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09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俞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俞雷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50,74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71%。俞雷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俞雷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19,308,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427%。

  1.2选举潘志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潘志娟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86,750,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5%。潘志娟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潘志娟女士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55,31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86 %。

  1.3选举刘广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广忠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66,74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62 %。刘广忠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刘广忠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35,308,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927 %。

  1.4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强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66,740,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62%。王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王强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35,308,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927 %。

  2、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蒋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蒋锋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76,74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93%。蒋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资者表决结果:蒋锋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45,308,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239%。

  2.2选举朱勇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朱勇刚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86,740,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25%。朱勇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资者表决结果:朱勇刚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55,30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51%。

  2.3选举范志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范志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66,740,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62 %。范志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资者表决结果:范志军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35,30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927 %。

  3、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选举盛海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盛海良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76,74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93%。盛海良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盛海良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45,308,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239%。

  3.2 选举赵汉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赵汉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76,740,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93%。赵汉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赵汉军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45,30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239%。

  3.3选举刘洪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刘洪斌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66,74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62%。刘洪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刘洪斌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35,308,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927%。

  3.4选举陆亚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陆亚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466,740,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62%。陆亚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陆亚军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235,308,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927%。

  4、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高压、超高压电缆扩能技改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25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7768%;反对41,2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38%;弃权73,0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4%。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8,822,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51%;反对41,2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11%;弃权73,0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037%。

  5、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451,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1268%;反对140,7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87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霍振平、张乃明、吴鸣良、赵汉军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951,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383%;反对140,7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鑫腾华、黄锦光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的通知,江苏证监局对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2号),内容如下: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

  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还清。你们未如期向公司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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