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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陈建华先生配偶陈梅香女士于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陈建华先生及配偶陈梅香女士股份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陈建华先生及陈梅香女士个人证券账户关于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后续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陈建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梅香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梅香女士的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陈梅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900股×(卖出价54.28元/股-买入价50.09元/股)=3,042元。按照规定,陈梅香女士本次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3,042元已全额上缴公司。

  2、 陈建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配偶陈梅香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陈建华及其配偶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在今后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陈建华先生声明,“本人配偶陈梅香女士本次违规操作主要是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本人事先并不知晓陈梅香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陈梅香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 陈建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梅香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再次提醒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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