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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2月5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郜春海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不再作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京投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京投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京投公司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出现无人报价情形或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京投公司继续参与认购,并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认购。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3、限售期

  修订前:

  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调整的发行方案,同意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调整的发行方案,同意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以下简称“本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2月5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军月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不再作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京投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京投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京投公司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出现无人报价情形或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京投公司继续参与认购,并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认购。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3、限售期

  修订前:

  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调整的发行方案,同意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调整的发行方案,同意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 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交控科技”)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进行调整,并同意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依据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 本次发行调整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调整方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 依据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授权,本次发行的调整方案及涉及的相关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京投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于2020年11月17日与公司签订《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进行调整,并同意公司与京投公司依据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京投公司不再作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京投公司持有公司26,663,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49%,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基金”)持有公司5,332,783股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3330%,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79%,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京投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协议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注册资本:14529054.91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1年02月10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主营业务: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北京市人民政府持股100%。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资产总额为6212亿元,净资产额为2332亿元,营业收入为159亿元,净利润为32亿元。

  关联人京投公司委派2名人员在公司担任董事,其中1名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终止协议签署的情况

  经与京投公司协商一致,公司与京投公司于2021年2月8日签署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甲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2、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不享有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亦不承担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以外的义务。

  (2)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和补充协议无需继续履行,双方因签署原协议和补充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如有)由双方各自承担。

  (3)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针对与甲方达成战略合作所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无需继续履行该等声明及承诺项下的义务。

  (4)双方一致确认,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签署和终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约、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一方不就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而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或主张任何赔偿。

  (5)双方一致同意,将配合办理终止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6)本协议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甲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2、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不享有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亦不承担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以外的义务。

  (2)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和补充协议无需继续履行,双方因签署原协议和补充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如有)由双方各自承担。

  (3)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针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无需继续履行该等声明及承诺项下的义务。

  (4)双方一致确认,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签署和终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约、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一方不就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而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或主张任何赔偿。

  (5)双方一致同意,将配合办理终止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6)本协议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京投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发生的,不会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进展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调整方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 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回复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 按审核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并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 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以及公司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反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已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日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4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不再作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京投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京投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京投公司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出现无人报价情形或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京投公司继续参与认购,并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认购。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3、限售期

  修订前:

  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方案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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