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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25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全体监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的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召集,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2)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7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收到1名自然人股东以电子邮件方式对1名拟激励对象的资格提出质疑。公司监事会责成管理层对上述自然人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相关激励对象本人进行了核实。经公司监事会核查,该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且根据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及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

  除上述反馈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其他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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