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志华)。因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先生的权益变动情况披露存在遗漏,现予以补充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封面部分
补充更正前: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补充更正后: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第五条
补充更正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由于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股份日期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期的时间间隔较短,出于谨慎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补充更正后:
删除。
三、第一节释义
补充更正前:
补充更正后:
四、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第一条
补充更正前:
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转让的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补充更正后:
本次权益变动大宗交易部分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部分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五、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补充更正前: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补充更正后: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补充更正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3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0%。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补充更正后:
(一)大宗交易
2020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份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价格为19.28元/股。本次大宗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大宗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0,1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50%,大宗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8,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0%。
(二)协议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3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0%。
本次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的相关方及签署时间
转让方:孙志华
受让方:褚晨剑
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1月8日
2、转让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3、转让价款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充更正前:
1、协议的相关方及签署时间
转让方:孙志华
受让方:褚晨剑
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1月8日
2、转让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3、转让价款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补充更正后:
删除。
六、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补充更正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先生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除前述大宗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补充更正后:
除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2月1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1,1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减持均价为18.01元/股。该减持事项已于公司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中预先说明。
七、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的第三段
补充更正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补充更正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八、附表
补充更正前:
补充更正后: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报告书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8日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盛轴承
股票代码:3007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
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孙薇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褚晨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盛轴承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孙志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421195610******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孙志华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
姓名:孙薇卿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421198409******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68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孙薇卿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
姓名:褚晨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421198409******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幽澜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褚晨剑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
公司名称: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月新南路888弄175号3幢A289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注册资本:1418.1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G639C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试);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
公司名称: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点: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3号16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注册资本:1160.32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G6477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孙薇卿、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月6日与褚晨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孙志华先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说明:孙志华系孙薇卿的父亲,孙志华系褚晨剑的岳父,孙薇卿系褚晨剑的配偶,孙志华系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大宗交易部分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部分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长盛轴承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大宗交易
2020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份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价格为19.28元/股。本次大宗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大宗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0,1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50%,大宗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8,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0%。
(二)协议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3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0%。
本次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的相关方及签署时间
转让方:孙志华
受让方:褚晨剑
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1月8日
2、转让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3、转让价款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质押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2月1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1,1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减持均价为18.01元/股。该减持事项已于公司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中预先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时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孙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孙薇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褚晨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2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文件的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孙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孙薇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褚晨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2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孙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孙薇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褚晨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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