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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1年2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含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苗应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秦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苗应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秦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苗应亮先生、秦操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秦操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后,秦操女士将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苗应亮先生简历

  苗应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7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加入公司,历任硬件研发工程师、硬件研发部经理,现任公司研发中心(武汉)总经理、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武汉盛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苗应亮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其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苗应亮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其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该合伙企业2.74%的份额,除上述关系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秦操女士简历

  秦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市星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2002年加入公司,历任行政专员、行政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操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其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秦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其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该合伙企业1.37%的份额,除上述关系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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