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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减、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上午9:15至2021年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俭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2,51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2,51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审议的议程

  1、审议《关于重新审议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重新审议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9,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及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84,000,605股,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713,011股,其实际控制人朱俭勇、朱俭军在交易对方担任董事职务,从而构成关联方。

  2、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9,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及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84,000,605股,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713,011股,其实际控制人朱俭勇、朱俭军在交易对方担任董事职务,从而构成关联方。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张丹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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