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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8版)

  (上接C18版)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主要客户以公安、政法、监狱、市政等政府机构、中国电信等国有企业及边海防等军队机构为主,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些客户通常实行预审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并进行招投标方案设计,采购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集中在年中和下半年,并在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进行集中验收和结算,从而使得发行人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但由于发行人期间费用并无明显季节性,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主要集中于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也符合行业的一般状况。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所改善,主要系公司加大款项催收力度,款项回收情况好于去年同期所致。

  虽然2020年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在项目招投标、施工、验收、结算及回款等各环节均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发行人全国性的业务布局带来的收入增长仍然抵消了部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1,810.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4.20%,收入增长较快。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4,082.57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实现扭亏为盈(2019年1-9月净利润-2,645.15万元);2020年1-9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28.67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实现扭亏为盈(2019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02.45万元)。

  2020年4月份开始,各省防疫管控措施逐步放松,发行人在施工的业务逐步恢复正常,项目陆续完工并验收,结合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经营成果及公司在手订单情况,预计公司2020年可实现营业收入56,000.00万元至72,000.00万元,较2019年增长约10%至45%;预计2020年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500.00万元至15,000.00万元,较2019年增长约10%至50%;预计2020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000.00万元至13,000.00万元,较2019年增长约10%至50%。

  上述2020年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测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实际实现业绩可能受经营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波动。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业务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类型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阮任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罗普特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学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具有7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达安股份(300635) 、好利来(002729)、茶花股份(603615)IPO项目以及三安光电(600703) 、 日上集团(002593) 、大名城(600094)、元力股份(300174)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目前担任达安股份(300635)、开普云(688228)项目、元力股份(300174)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阮任群,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具有10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榕基软件(002474)、青松股份(300132)、茶花股份(603615)、特宝生物(688278)IPO项目以及龙净环保(600388)、元力股份(300174)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目前担任特宝生物(688278)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延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陈碧珠、苏汉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股东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股东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东升、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宇光、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公司股东厦门创新、创新汇金承诺:自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碧珠、洪玉梅、崔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俊、许坤明、黄辉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并兼任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员江文涛、张翔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孙申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将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自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10%。

  (4)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延行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10%。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延行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股东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关于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二)关于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能执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陈延行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募集资金管理机制,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公司将持续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达产和投入使用,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了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优势,不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持续扩大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公司还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延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7、发行人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7)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8)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的股东恒誉兴业、恒誉兴业壹号、恒誉兴业贰号、恒誉兴业叁号、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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