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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至2021年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6,215,6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7,551,1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64,4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64,4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64,4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718,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反对1,497,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67,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07%;反对1,497,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拟与参股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15,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64,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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