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1-01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82,184,8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63,722,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18,461,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0,639,2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601,1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03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51%控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2,178,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32,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2,178,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32,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1年度临时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峰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41,063,03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056,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32,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泽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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