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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20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文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关联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雪雁、甘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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