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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披露了共计17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39.96万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投资者曾*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62,557.29元、曹*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559,377元。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1号、(2019)云01民初1196号],投资者曾*、曹*铭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损失398,681.77元;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26元,由原告曾*负担3,127.8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负担7,298.2元。

  2、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铭损失327,678.75元;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原告曹*铭负担2818.2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负担6,575.8元。

  3、 驳回原告曾*、曹*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获知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披露,如后续可能发生类似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上述判决书的最终判决情况、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预估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至本公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76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1,39.96万元。在上述176起案件中,已有6起取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并向其支付和解款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0号、(2019)云01民初1196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1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李练森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练森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练森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练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在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将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李练森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李练森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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