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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0,033.3334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856.888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47%。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96.638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6.88%,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60.2499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获配的股份数量为401.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美迪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一)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美迪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1月26日

  募集资金规模:12,5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上述参与对象中,王懿伟、华朝花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美迪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的股份数量合计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即1,003.3332万股,认购金额为10,275.09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美迪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即401.3333万股,认购金额为4,089.59万元。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

  1、投资主体及参与数量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同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本次其他战略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13,231.02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2、限售期限

  除中证投资及美迪凯员工资管计划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33.3334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1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62.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8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16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0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22,396,673.46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2月25日14时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333,334股,应募集资金总额1,022,396,673.4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331,479.1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42,065,194.28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0,331,479.18元。根据天健验[2021]77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42,065,194.28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49,35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96.638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6.8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68.9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43726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66.610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289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167.7945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167.438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3556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6451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904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35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1-3月业绩预告

  预计公司2021年1-3月较去年同期保持较快的业绩增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1-3月财务数据尚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美迪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丁旭东、翟程,具体情况如下:

  丁旭东先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6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数字认证IPO、常熟农商行IPO、祥和实业IPO、熊猫乳品IPO、三元股份非公开发行、王府井非公开发行、亿利能源非公开发行、仙琚制药非公开发行、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格尔软件非公开发行、延华智能非公开发行、王府井可转债、隧道股份可转债、常熟银行可转债、伟明环保可转债、龙蟠科技可转债、新黄浦公司债、王府井公司债、禾嘉股份公司债、张江高科公司债、三元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北京巴士重大资产重组、杭州解百重大资产重组、华东电脑重大资产重组等。

  翟程先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100005,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四维图新、超日太阳、康隆达、水星家纺、熊猫乳品、日久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隧道股份、广汇能源配股;隧道股份、先导智能可转债;三元股份、盾安环境、王府井、格尔软件非公开发行;隧道股份、中恒电气、杭州解百、四维图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文志及其近亲属程吕荣、苏利国、王良平、葛方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6)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以及公司股东美迪凯集团、景宁倍增、丽水增量、丽水共享和海宁美迪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夏利敏、王懿伟、翁钦盛、矢岛大和、华朝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6)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公司监事的相关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徐宝利、高志坚、薛连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丰盛佳美、粤莞制造、珠海成同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实际控制人葛文志及其近亲属程吕荣、苏利国、王良平、葛方清以及公司股东美迪凯集团、景宁倍增承诺:

  “(1)本企业/本人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美迪凯已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本人保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丰盛佳美承诺:

  “(1)本企业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本企业保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任何对本措施及承诺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实际控制人葛文志、股东美迪凯集团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确保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9]383号和坤元评报[2019]41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实际控制人葛文志以及股东美迪凯集团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将在项目建设完毕后逐步体现,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相对滞后。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不断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光学光电子元器件行业是各种新技术密集运用的领域,相关技术不断发展加快驱动光学光电子元器件应用产品向智能、高效的方向发展。随着下游市场的不断推进,对关键技术与设备需求将不断升级,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需求。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结合行业技术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实现核心技术的成果转化与新工艺新产品的量产,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反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大幅度增加,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核心行业领域的优势地位,不断挖掘潜在行业中的市场机会,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的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降低公司日常经营成本,全面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能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公司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实际控制人葛文志、股东美迪凯集团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前,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美迪凯、实际控制人葛文志、股东美迪凯集团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企业/本人自愿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企业/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企业/本人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丰盛佳美、景宁倍增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企业自愿将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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