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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8版)

  

  CHUTIAN DRAGON CO., LTD.

  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易发工业区

  

  保荐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一、基本术语

  二、专业术语

  注:本招股意向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翔虹湾、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郑州东方一马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丽英、毛芳样、苏尔在、苏晨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4、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康佳集团、兴港融创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4、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5、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鼎金嘉华、民生投资、平阳龙翔、鹏汇浩达、滨海五号、平阳龙兴、郁玉生及挚佟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劲松、闫勇、吴柏生、戈立伟、张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太宾、吴晓芳、王晓松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闫勇、黄展忠和毛芳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翔虹湾、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郑州东方一马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单位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丽英、毛芳样、苏尔在和苏晨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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