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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1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

  1、控股股东李国平、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李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腊琴、李静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宜安投资、孟林华、曦华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锁华、吴军华、杭和红;副总经理李国方、马东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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