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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5日首次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8月4日-2021年2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6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56名激励对象382.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9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5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9元/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56人,首次授予数量382.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3193.52万元,则2021-2024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5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1年3月1日为授予日,向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82.00万股。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并同意以8.39元/股向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8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等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21年2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寅镐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

  董事袁少岚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3月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向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82.00万股,授予价格为8.3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21年2月23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5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1年3月1日为授予日,向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82.0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4,548,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1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4,380,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6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8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2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8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0%;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624%;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8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0%;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624%;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8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0%;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624%;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孟令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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