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5人,代表股份141,30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141,1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18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4人,代表股份12,179,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11,99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9人,代表股份18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虞中敏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3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1,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6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97,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2,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虞中敏
经办律师:于 凌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1-009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310588-2025),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获准从事以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回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
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得,代表公司可根据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直接生产销售相应的电梯产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产品覆盖范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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