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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年9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0年9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2020年10月初,公司不服江阴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随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2020年11月中旬,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管辖裁定并驳回管辖异议上诉,江阴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020年11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2020年12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2021年1月初,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联通纪元提交的《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021年1月中旬,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四】,江阴法院裁定解除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 诉讼判决结果暨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0元,由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24160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3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1、(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传票》,江阴法院将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年8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传票》,江阴法院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公告编号:2020-077)。

  该案庭审过程中,法院明确只审理其中一项董事会决议纠纷,要求原告就另一项董事会决议作另案起诉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2020年10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传票》,并向江阴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上述案件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传票>及案件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2020)苏0281民初9332号案件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2020年10月底,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上述案件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传票>及案件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二、诉讼进展情况

  1、(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

  近日,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阴法院将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再次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

  2、(2020)苏0281民初9332号案件

  近日,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阴法院将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再次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9332号案件。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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