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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9:15-15:00。

  4.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06,604,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3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79,102,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4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7,501,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206%。

  2. 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6,434股,其中同意票35,292,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票289,6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1%;弃权票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6,434股,同意票35,292,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0625%;反对票289,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131%;弃权票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3%。

  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 审议《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604,234股,其中同意票806,350,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票20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票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6,434股,同意票35,373,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2890%;反对票20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5709%;弃权票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401%。

  3. 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604,234股,其中同意票772,139,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72%;反对票34,462,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25%;弃权票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6,434股,同意票1,162,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2619%;反对票34,462,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7316%;弃权票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廖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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