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ST雪莱 公告编号:2021-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现就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粤0605民初144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进展情况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华润银行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05民初14401号,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二项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999,9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利息905,305.55元、罚息2,891,416.58元、复利99,145.38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华润银行;第三项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8,000元予华润银行;第四、五、六项为,华润银行对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1处土地使用权及7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书所确认债权范围内,与同一顺位的其他9位抵押权人(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等9家公司贷款银行)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置全部抵押物时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则华润银行按融资净额比例9.58%分配所得款项;第七项为,驳回华润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9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299.17元由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华润银行。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8)。
一审判决后,公司及华润银行均提起上诉。公司上诉主要请求内容为: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本金1400万元、利息639,527.76元、罚息1,023,749.98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所欠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华润银行;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999,9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本金15,999,999元、利息265,777.79元、罚息1,867,666.6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所欠本金15,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华润银行;3、一、二审诉讼费由华润银行承担。华润银行上诉的主要请求内容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华润银行对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斜地岗”地块的3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与同一顺位的其他9位抵押权人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置全部抵押物时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则华润银行按融资净额比例9.58%分配所得款项;2、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2324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华润银行、公司上诉所提,均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31元,由华润银行负担50元,公司负担2,415.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华润银行对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受偿权。因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债权人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该部分土地、房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其中灯管生产车间、车间4、车间5、南府国用(2005)第特180018号土地、南府国用(2011)第0603820号土地已用于出租,其他抵押土地及建筑物目前用于公司开展生产办公,该部分土地及房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但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上述被查封资产存在着后续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及资产查封事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2324号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ST雪莱 公告编号:2021-006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公司董事冼树忠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情况及进展披露情况
2020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冼树忠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2,288,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0%)。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2020年1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减持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冼树忠未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减持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2)。
二、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冼树忠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因公司于2021年2月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764,113,035股增加至779,113,035股,其中冼树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000股,因此其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1,531,678股增加至15,531,678股。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冼树忠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并在减持过程中触及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了进展公告。冼树忠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的情况。
4、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冼树忠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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