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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3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2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孙志华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21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临时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25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伟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确定2021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表决结果:3票同意,占有表决权监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27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拟首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16.5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8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1.75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7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66.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1.35%。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4.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55%;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251.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1.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4.45%,其中首次授予201.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1.02%;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0.2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76%。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及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的比例: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0)。

  3、202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授予2名激励对象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68名激励对象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2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

  拟首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16.5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8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1.75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合计70人,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人。

  (三)首次授予价格:9元/股;

  (四)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公司已确定于2021年3月2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公告编号:2021-026)。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3月2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同意以2021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确定2021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十一、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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