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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于2020年10月21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90次审议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92号文同意注册。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有关规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西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仅有1名,为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金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92039F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3幢308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金创新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金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此,国金创新的控股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为陈金霞。

  (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四)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金创新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国金创新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国金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西力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75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5,000万股。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3、参与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国金创新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87.5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

  西力科技本次有国金创新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7.5万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1年2月26日(T-6日)公布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1年3月3日(T-3日)15:00前,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021年3月5日(T-1日)公布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1年3月10日(T+2日)公布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5、限售期限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国金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向国金创新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顾兆廷 朱玉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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