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21-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就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诉讼一”),及舟山翰晟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诉讼二”),因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初1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9)浙09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舟山翰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民终262号、(2021)浙民终17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诉讼一:
1、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99号15、16层
2、裁定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讼二:
1、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被上诉人二: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萧山宁围街道
2、裁定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舟山翰晟已将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故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继续研究落实可行的后续方案,以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262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170号。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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