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钾国际”、“申请执行人”)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被申请执行人”)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年5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 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2019年10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及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2021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凌实业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2月,东凌实业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督促东凌实业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
上述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8月19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4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074)、《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东凌实业未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公司多次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件,要求其按照已生效判决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
鉴于经多次催告,东凌实业仍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于近日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亚钾国际依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冻结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东凌实业应支付的违约金,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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