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2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执行裁定将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6,308,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本次执行裁定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将被执行的股份尚未正式进行司法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公示、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风险提示:本次执行尚未完成,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于同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21年3月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4执428号之七),珠海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9)D176号裁决书,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申请执行中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5日,中珠集团与平安证券签订《回购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初始交易)》,因中珠集团存在违约,平安证券于2018年9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176号),具体内容如下:
1、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本金人民币27,000万元;
2、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融资利息(以人民币27,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
3、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7,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5、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人民币341,000元;
6、中珠集团向平安证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7、平安证券已收回的资金人民币33,684,373.81元,先用于抵充上述第(3)、(4)、(5)、(6)及下述第(9)项裁项费用;
8、平安证券有权对中珠集团质押给平安证券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5)项裁项及平安证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中珠集团已偿付的人民币33,684,373.81元应从中扣除;
9、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40,010元,由中珠集团承担。平安证券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040,01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中珠集团应直接向平安证券支付人民币2,040,010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5,399.80元,由中珠集团承担,平安证券预缴的人民币5,399.80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不予退还,中珠集团应直接向平安证券支付人民币5,399.80元。
10、驳回平安证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2、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17层
3、受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执行裁定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9)D176号裁决书受理平安证券申请执行中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安证券申请,珠海中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质押权的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商请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珠海中院出具了(2020)京03执733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中珠集团名下所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移送本案执行。
珠海中院认为,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47,111,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18%;其中,中珠集团上述所持股份中的104,11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5%)已由黄鹏斌先生于2021年1月19日在京东网拍平台以司法拍卖方式竞得,并已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执行裁定将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66,308,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
2、若本次拟被执行的股份完成司法拍卖,中珠集团股份数量将继续发生被动减持并导致权益变动,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向中珠集团、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询问,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回函。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中珠集团持股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将被执行的股份尚未正式进行司法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公示、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执行尚未完成,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4执428号之七)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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