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版)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浙商投资。
2、跟投数量
浙商投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浙商投资本次获配数量为2,128,5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获配金额为21,497,850.00元。
3、限售期限
浙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金惠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金惠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数量为4,257,0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获配金额为43,210,678.5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1金盘电气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直接控股子公司。
3、限售期限
金惠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金惠1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25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0.10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1.08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86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8元(按本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2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995.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37.99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62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3月4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7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2,570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每股发行费用:1.87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35,037.9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9,609户(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38.5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2,895,740,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546.1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85.4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29966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842,612股,放弃认购11,88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33.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533.00万股,放弃认购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11,88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金盘科技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122号),并发表如下审计意见:“金盘科技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金盘科技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及招股意向书附录内容。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整体经营环境、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021年1-3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51,240.00万元-56,6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6.04%-61.4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510.00万元-4,98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61%-46.4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180.00万元-4,63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50%-46.77%。公司上述2021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金盘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苗淼、陆颖锋
联系人:苗淼、陆颖锋
电话:0755-82531285
传真:0755-8254914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苗淼女士,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海普瑞IPO项目、普路通IPO项目、青岛华瑞IPO项目、经纬纺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字火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宝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雷曼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友投资可交换债券项目等。
陆颖锋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易迅科技IPO项目、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奥马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化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奥马电器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项目、云南能投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元宇投资,主要股东金榜国际、敬天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志远、YUQING JING(靖宇清),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靖宇梁、李晨煜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元宇投资,主要股东金榜国际、敬天投资承诺:
本企业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金盘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金盘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金盘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志远、YUQING JING(靖宇清),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靖宇梁、李晨煜承诺:
本人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金盘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金盘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金盘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李志远承诺其在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除元宇投资、金榜国际、敬天投资外,其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企业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辉、陈伟、吴清、邸双奎、黄道军、杨霞玲、彭丽芳和万金梅承诺:
本人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金盘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金盘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金盘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金盘科技任职期间,将向金盘科技申报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人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监事杨青、林瑜、柳美莲承诺:
本人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也不由金盘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金盘科技任职期间,将向金盘科技申报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人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辉、陈伟、王忠波、刘书华、王耀强、王荣旺、耿潇、王维、刘玲、李斌、杨锋力、哈斯出具承诺:
本人自金盘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自上述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金盘科技首发前股份。
本人在金盘科技任职期间,将向金盘科技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人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金盘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金盘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本人减持金盘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本人减持金盘科技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50%。因金盘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1)本企业/本人持有的金盘科技其余股票自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2)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金盘科技所有。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或减持金盘科技股票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Forebright Smart、敬天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金盘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金盘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金盘科技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金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金盘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00%,因金盘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1)本企业持有的金盘科技其余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2)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金盘科技所有。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金盘科技股票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企业/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企业/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企业/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本企业/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企业/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措施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机构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一)发行人的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七、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企业保证金盘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金盘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金盘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人保证金盘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金盘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金盘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企业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公司首发上市后,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公司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公司首发上市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公司同业竞争情况”之“(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关联交易决策权利与程序”之“(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十、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特此承诺。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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