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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5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3,408.74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13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深科达于2021年2月25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2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49元/股,共计募集人民币33,408.74万元。经此发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104.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1年3月3日止,深科达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34,087,4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肆佰零捌万柒仟肆佰元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112,551.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伍拾壹元叁角贰分),深科达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974,848.68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陆佰玖拾柒万肆仟捌佰肆拾捌元陆角捌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0,2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贰拾陆万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56,714,848.68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柒拾壹万肆仟捌佰肆拾捌元陆角捌分)。”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7,112,551.32元。根据大华验字[2021]00013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76,974,848.68元。

  十一、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1,446户。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2,026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03.9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33.2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33.25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88.8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83966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88.225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6247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6247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90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052”《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深科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附录(二)》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上述《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802.32万元,较上年增长37.3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60.15万元,较上年增长59.46%。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且没有发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5427

  保荐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韩志广(电话:0755-82825424)、闫佳琳(电话:0755-82825424)

  项目协办人:刘聪

  其他经办人员:赵跃、刘仁贵、沙春选、邹静姝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韩志广先生,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玲珑轮胎IPO、奇信股份IPO、玲珑轮胎公开增发、国泰君安可转换公司债券、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奇信股份2019年公司债券、文登城资2011年公司债券、西北轴承收购财务顾问等项目。

  闫佳琳女士,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曾先后参与奇信股份IPO、中石科技IPO、国泰君安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奕宏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奕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深科达投资、黄奕奋、肖演加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黄奕奋、肖演加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新明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海菲洋智远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合计有5%以上的股东东证汉德和东证周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合计有5%以上的股东博实睿德信和特睿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秦超、杨杰、庄庆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黄奕宏、黄奕奋、肖演加、深科达投资、前海菲洋智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证周德和东证汉德、博实睿德信和石河子特睿承诺:

  “本人/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3、本人/企业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制订《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若启动条件触发,相关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第二顺位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顺位选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选择: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且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B.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A.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B.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B.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C.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D.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B.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C.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D.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50%: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七)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黄奕宏及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深科达投资、黄奕奋、肖演加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奕宏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深科达投资、黄奕奋、肖演加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本人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本人不存在指使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公司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相关承诺

  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相关承诺

  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相关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奕宏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深科达投资、黄奕奋、肖演加的承诺

  “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企业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企业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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