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广西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号小区3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1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庆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53,684,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3.552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1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2、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3,806,920股;同意53,689,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3,806,920股;同意53,689,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3,806,920股;同意53,689,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易明辉、封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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