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持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李德志直接持有公司7,32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46%,为公司控股股东;张理兰持有公司8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0%;李德志与张理兰系夫妻关系,且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德志与张理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德志,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1992年10月至1995年7月,从事个体运输工作;1995年8月至2008年2月,在渝湖汽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00年12月至今,在共挥实业历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2003年8月至2016年9月,在四方有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9月至今,在四方股份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先生曾任重庆市第三届、第四届人大代表、巴南区第十五届至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目前担任巴南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重庆市混凝土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巴南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市巴南区民营(私营)经济协会会长等职务。曾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颁发的“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重庆市混凝土协会颁发的“协会优秀工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
张理兰,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92年10月至1995年7月,从事个体运输工作;1995年8月至2008年2月,在渝湖汽运担任监事;2000年12月至今,在共挥实业历任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7590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9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2.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2,499.2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XYZH/2021CQAA2000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986.90万元(含税)。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CQAA2000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四方新材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照上述规定,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和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所以上述发行费用均包含增值税。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91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23,512.30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6.3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8648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CQA20303),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CQAA20001),相关会计数据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2020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结合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客户订单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等,公司预计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163.95万元~24,196.74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36.69%~64.02%。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2021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经营业绩同比提高。预计2021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54.04万元~3,945.3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50%~72.4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64.33万元~3,855.6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01%~83.41%。上述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业绩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晓峰、白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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