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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鑫科          编号:临2021-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政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杨政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杨政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的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杨政先生就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2021年3月24日14:0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芜湖总部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9)。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3月17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联系人为:

  联系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847323

  传真:0553-5847323

  邮箱:ir@ahxinke.cn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邮编:2410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杨政

  2021年3月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声明:本人(或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全文、召开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征集人(被授权委托人)声明:征集人已按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了《征集投票权公告》,并将按照授权委托人的投票指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

  本人(或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玆授权委托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政先生作为本人(或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或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授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授权委托人股东账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授权委托人地址: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日期: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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