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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0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诉金额:77,694,088.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137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77,694,088.18元,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瑞”)、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周侠、吴巧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6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周侠、吴巧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4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3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2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15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广东华商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上会会计师   被告八:银信评估          被告九:上海财瑞

  被告十:黄峰         被告十一:邱忠成          被告十二:朱晓东

  被告十三:殷承良     被告十四:蒋志伟          被告十五:常清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合计1,433,490.79元;

  (2)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梅惠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利息,共计1,937,122.77元;

  (2)被告二至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常清              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00元(暂计);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十二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承良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中安消技术        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950,971.4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768,539.99元(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审计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10,971,204.15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为证券欺诈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556,582.5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231,483.9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资金利息,合计34,495,093.9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379,441.68元。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被告股票损失970,156.91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交通差旅费及有关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636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54,254,598.96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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