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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7

  

  股东沈志林、叶星月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53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2%)的董事、副总经理沈志林先生计划在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01%。

  2、持有本公司2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0.41%)的董秘、财务总监叶星月先生计划在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10%。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及比例:

  

  (四)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五)减持期间:公司发布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告日后,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泰林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3)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2、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约束的承诺

  (1)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2)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7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二)截至本公告日,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内,公司将督促股东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敦促上述股东遵照规定执行。

  (三)股东沈志林先生、叶星月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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