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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 元(含 本 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本次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号”《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55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07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拟使用不超过28,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公司的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现金管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独立董事就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3月9日,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4,165.6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公司本次置换募集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号”《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55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07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502号),截至2021年2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3,381.25万元。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23,381.2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482.50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5,377.36万元(不含税)已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1年2月20日,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84.37万元(不含

  税)。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84.37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截至2021年2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4,165.62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1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4,165.6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50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通证券认为:本次李子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4,165.62万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推进了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16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4,165.62万元。

  六、 备查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12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预估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尚需取得项目所需用地,完成项目各项批复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2、本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为预估数,如未来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可能存在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投资概述

  公司为解决总部综合办公、未来研发规模、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对场地的需求,拟使用人民币13,000万元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该项目有利于提升强化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和增强技术研发水平,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项目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李子园科创大楼

  实施主体: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投资金额:人民币13,000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该项目有利于提升强化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和增强技术研发水平,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 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尚需取得项目所需用地,完成项目各项批复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项目投资金额为预估数,如未来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2、后续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13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李子园”)为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便于公司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 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相关事宜。

  ●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号”《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55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07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李子园”)、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李子园”)、保荐机构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方基本情况

  1、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2、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二)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目的及方案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便于公司的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26,245.58万元、13,200.89万元,借款期限自相关议案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上述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需求分期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对应账户,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者提前偿还。具体如下:

  

  本次无息借款汇入账户均为《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用于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相关事宜。

  (三)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公司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4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各位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适应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公司战略规划的需求,强化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公司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该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次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主要用于总部机构、销售公司及相关配套和服务部门的办公,以及用于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研究。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建设李子园科创大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4,165.62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28,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本次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09)。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便于公司的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39,446.47万元,借款期限自相关议案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相关事宜。上述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需求分期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应账户。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者提前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将李子园《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4)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四)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08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监事1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宏伟先生召开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4,165.6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1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3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3月2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25日

  至2021年3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登记需附上上述(1)、(2)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登记材料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3月23日下午17:00前送达,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二)登记地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邮编:321031

  联系人:程伟忠

  联系电话:0579-82881528 传真:0579-82887497

  (三)登记时间:2021年3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伟忠

  电话:0579-82881528    传真:0579-82887497

  (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股东在与会前仔细阅读。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3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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