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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全资子公司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于近日收到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1】12号)。东邦药业由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1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收到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1】1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9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东邦药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东邦药业西面空桶堆棚有桶装物料甲苯前馏分约40桶,丙酮前馏分约120桶。以上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东邦药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东邦药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东邦药业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东邦药业于1月19日完成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的整改,全部转入专用仓库进行存放。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监管,加强对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1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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