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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3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 拟回购股份的规模: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3元/股。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宜及相关授权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决定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4亿元,上限未超出下限的1倍。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6.0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3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21%;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6.0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6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11%。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3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本方案项下的最高限额且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全部予以锁定,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38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9亿元,流动资产49亿元。假设本次回购均价为26.03元/股,资金上限4亿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分别约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1.5%、8.2%,占比较低。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本次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方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高管林卫国先生于2020年12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7000股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于2020年4-5月从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3282.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林卫国先生买入公司股份、宝丰集团大宗交易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授权相关事宜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项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5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移动办公平台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夏云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控,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投项目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提出的由限售股股东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使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义务由限售股股东全部承担,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意通过该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5.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为助力宁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践行做有社会责任感企业的使命,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联交易真实、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且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9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关联
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的累计次数1次,金额合计30,000万元。
3.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因本次捐赠导致每股收益减少的金额通过差额现金分红方式做出全额补偿。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助力宁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践行做有责任感企业的使命,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简称“燕宝基金会”或“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
(二)燕宝基金会为党彦宝夫妇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党彦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向燕宝基金会的捐赠金额为30,000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关于捐赠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燕宝基金会为党彦宝夫妇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党彦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
2.性质:非公募基金会
3.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银川市丽景北街穆斯林商贸城东配楼三楼
4.法定代表人:党彦宝
5.原始基金数额:壹仟万元整
6.业务范围:资助教育、卫生事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宜、救助孤寡病残等弱势群体、为基金会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受捐赠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资助和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7.燕宝基金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
8.燕宝基金会2020年现金收支情况(未经审计)
(三)关联方运作模式
1.主要历史沿革及现状
燕宝基金会系由党彦宝夫妇发起的基金会。201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发了《关于同意成立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批复》(编号为宁民发〔2010〕184号),同意成立燕宝基金会,燕宝基金会相应领取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燕宝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党彦宝及边海燕捐赠。燕宝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设立以来一直坚持依法规范运作。
2.基金运作模式、资金最终流向
燕宝基金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认证的合法慈善基金会,因其为非公募基金会,无法对外募资,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宝丰能源向其捐赠资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章程》对基金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置、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公益资助项目及年度报告的公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燕宝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燕宝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本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为党彦宝(理事长、公司董事长)、边海燕(理事、党彦宝配偶)、卢军(理事、公司董事)、夏云(理事、公司监事会主席)、耿楠(理事);本届监事为郑存孝(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本届会长为党彦宝(兼)、副会长为张昭、秘书长马冬梅。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确定年度捐资助学及公益慈善支出计划及额度,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负责具体事项落实。同时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燕宝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支出去向为捐资助学,2017年至2019年捐资助学现金流出占业务活动成本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90.10%、94.87% 、95.76%。
三、基金会资金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事项,除必要的人员工资和行政支出等管理费用外,燕宝基金会2018至2020年度的资金支出范围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界定的公益事业项目。
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支出流出主要为:开展教育扶贫,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奖励重点中小学优秀教师,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在移民安置区捐建卫生院,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资助开展其他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不存在将捐赠资金转移支付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已计提而长期未拨付的情况。
燕宝慈善基金会每年将审计报告、现金收支报告及慈善项目报告在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次捐赠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捐赠主要用于“教育扶贫”为核心的公益慈善事业,本次捐赠资金通过燕宝慈善基金会对户籍在宁夏14个县区、8个乡镇范围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实施全覆盖奖励资助;除以上县区乡镇外宁夏其他市县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进行奖励资助;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的高职生、高中生进行奖励资助。本科生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连续奖励4年;高职、高中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连续资助3年。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在8月20号前申请奖励资助,经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提交燕宝基金会复审,基金会每年从9月份到12月份对复审通过的学生发放捐赠奖学金;对已持续受奖励资助学生,基金会每年从2月份到12月份按照计划发放奖助学金。
本次捐赠通过董事会审议后,公司对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将根据基金会的捐助计划实行分期分批支付。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本次捐赠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因本次捐赠导致每股收益减少的金额做出全额补偿。具体补偿方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关联董事党彦宝、卢军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0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58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安永华明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4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2.0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53亿元。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4.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次。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为孙芳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将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毅智先生,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将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①拟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同项目合伙人。
②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吕乐先生,于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2020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460万元(包含内部控制审计收费6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经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因此,同意董事会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的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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