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版)
注:专利法律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
上表所列专利中有19项系受让取得,其中7项(第18项、第130-132项、第141-143项)系自第三方处受让取得,其余(第1项、第68项、第80项、第133-140项、第176项)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内部转让,从合并范围来看,为原始取得。上表所列受让专利中:
自第三方处受让取得的专利,根据专利转让服务机构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其发明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权属纠纷;
何家驹为发行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已故),根据何家驹与发行人签署的《顾问协议》,约定何家驹任顾问期间,因履行技术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产品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发行人所有;
其余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所涉相关专利均系员工为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各项专利,与发明人不存在权属纠纷。
3、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注册商标55项,该等商标的来源、取得方式等情况如下:
注:根据发布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第1701、1702、1703、1711、1712期商标公告,上述44-55项商标已注册公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上表所列商标中,发行人2项继受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号:6890863/6890864),系子公司盛剑通风原始取得后内部转让给发行人,相关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从合并范围来看,发行人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为原始取得。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9项,具体情况如下:
5、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注册域名4项,具体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6年,双方续签了《办公楼租赁合同》,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为84万元,第二年为90万元。
2018年6月1日,盛剑环境与实际控制人汪哲签订了《办公楼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租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为90万元/年。
1、租赁房产的用途及重要程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总部定于上海,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以上海为运营总部,以江苏昆山、四川广汉为生产基地的总体架构。为保证公司总部员工的稳定性和人才引进的区位优势,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为总部员工租赁办公场所。报告期内,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汪哲租赁办公楼用于公司总部员工行政办公,不涉及公司生产及制造环节,且周边同类型可供租赁的办公场所较多,不存在公司日常经营对该部分租赁房产具有使用依赖的情况,因此该部分租赁房产对公司重要程度较低。
2、必要性、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实现大幅增长,总部员工人数相应增加,需要相应的办公场所以满足总部员工行政办公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曾在上海市购置写字楼等办公场地,为满足办公需求,故向实际控制人汪哲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198号25楼的办公楼,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924.99平方米。未来,公司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用于公司总部员工行政办公。
3、价格公允性
关联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年租金为不含税金额
通过公开网站检索查询2020年1月上海市嘉定区同类型写字楼租金价格,周边同类型写字楼租金价格为2.5-2.8元/m2/天,与公司租赁价格接近,公司租赁办公楼作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4、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公司自成立以来,历经创业初期的小规模经营至目前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总部员工人数也逐渐增加,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租赁关联方办公楼的方式解决总部员工办公问题,办公场所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即可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无需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且公司2017年起开始筹备在上海市嘉定区建设总部运营中心,故未将关联方房产投入发行人,未来公司总部运营中心建设完成将解决员工规模扩大办公场地需求增加的问题。
5、与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公司主要从事泛半导体工艺废气治理系统及关键设备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系统集成及运维管理,上述关联交易主要系为公司总部员工提供办公场所,对生产经营不构成直接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系考虑员工办公地点的稳定性,租赁作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6、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
目前,公司与汪哲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合同》,租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同时,公司自2017年筹备建设上海总部运营中心,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目前公司已取得该项目用地,待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公司将终止与汪哲的办公楼租赁。
对于上述办公楼租赁,汪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会将租赁房产提前收回或转租给其他第三方使用,且租赁合同到期后,发行人享有优先续租权,仍可选择继续租赁。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关联交易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已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完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自股份公司设立后,针对公司关联交易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如下:
公司针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会议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均切实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关联交易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在其他企业兼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情况
2、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情况
张伟明、汪哲、许云、章学春、涂科云通过持有昆升管理股权而实现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昆升管理增资盛剑环境的价格为3元/股。
上述股权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伟明。
张伟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11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伟明、汪哲夫妇,合计持有公司81.78%的股权,并通过昆升管理控制公司4.31%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86.09%的股权。
张伟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11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汪哲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1328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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