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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方恒国际中心C座19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铁峰先生。

  6、本次会议推举股东代表曾水龙和谢峰参与计票和监票。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764,1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129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959,1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440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0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88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8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议案10.00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晓芳律师和惠所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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