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4宗案件尚在审理中;2宗案件二审已判决,1宗案件被告已上诉,2宗案件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及仲裁案件金额约1099.61万元,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2.15亿元,被告已上诉案件金额约2.55亿元,已撤诉案件的金额约9.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进展中二审判决及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 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及仲裁申请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三宗诉讼案件
案件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0106民初95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931,848.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89,517.85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委托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原告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相应的律师费。2018年10月31日,被告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据《委托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但被告未全额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0106民初956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77,293.29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委托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被告应分两次支付委托案件的律师费。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律师费750,000元。2018年4月12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据《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律师费,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全额支付剩余律师费。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0106民初84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92,724.0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315.69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2日,被告与原告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了《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采用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委托案件的律师费。2020年12月16日,委托案件已执行到款,但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仲裁案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了《仲裁通知》。
(1)案号:SDX20210038
(2)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作费28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利息,暂计为人民币28.14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万元。
5.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实际支出律师费用人民币3万元。
6.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计人民币325.14万元)
(4)仲裁申请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协议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生效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申请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开具了2019年度的合作费用发票(280万元),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至今未支付。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终止<合作协议>函》,终止了双方所签署的《合作协议》。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受理。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19)冀05民初120号)的一审判决书,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编号:(2020)冀民终75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原、被告双方均已认可79号信托合同以及79-4号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仅对争议的78号信托合同以及78-4号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进行审理。
(1)法院通过本案争议的信托合同和协议相关约定分析,无论信托投资风险如何,邢台银行均能从受托人安信信托公司处获得投资本金和年利率7%的固定收益,故,上述协议属于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是以自有财产对产品可能的风险进行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不符合受托人应隔离自身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的要求。本案中,安信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邢台银行订立的78-4 号转让协议含有保证本息的安排,故,上述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对案涉78-4号转让协议提供担保,因78-4 号转让协议无效,故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亦应属无效。综上,一审认定78-4号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邢台银行依据78-4号转让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继续支付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据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要求对相关资产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4)关于案涉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因78号信托合同尚未进行清算,损失范围在本案中难以确定,故在本案中不再解决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1. 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2. 驳回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涉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案件的一审判决,2021年3月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编号:(2020)鲁02民终1126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三位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01号)中披露了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情况。202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关于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上诉状。
(四)涉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46号)中披露了涉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19)沪74民初3025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74民初3025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原告负担。
此外,根据申请人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74民初3025号之二),由于前期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0,840, 898.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现裁定解除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五)涉及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46号)中披露了涉及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19)沪74民初3032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74民初3032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原告负担。
此外,根据申请人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74民初3032号之二),由于前期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9,693, 962.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现裁定解除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进展中二审判决及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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